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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第二轮市县级志书编纂规范
来源: | 作者:gzzdzb | 发布时间: 2016-09-14 | 5556 次浏览 | 分享到:

(二)凡入志数据均以统计指标体系为依据。数据必须严格核实,科学分类,尤其要注意搞清数据的定义、含义、统计口径和计算方法,切忌错用、误用、滥用。

(三)经济指标的使用

1.反映一地综合经济发展,采用反映宏观经济的“结构指标”、“人均指标”、“效益指标”。

2.反映经济总量,使用不受转移价值大小影响,能确切地反映当地工作成效的“增加值”指标,如“地区生产总值(GDP)”及各行业“增加值”等指标,不用“总产值”指标。

3.反映经济增长,使用反映一定时期经济总量的“时期指标”,一般不用“时点指标”。反映经济增长速度,一律用可比价格计算。

4.按照统计学规定的方法计算“是多少”、“增加多少”、“增长速度”、“发展速度”等经济指标。动态相对数以百分数、倍数表示。行文中反映“超过”、“增加”或“下降”、“减少”等情况,应减去基期数值。

十一、数字

数字使用应符合199512月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出版物上数字用法的规定》。

(一)下列情况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

1.公历世纪、年代、年、月、日、时刻。如:公元前8世纪、20世纪90年代、19861010日、184530秒等。

2.计数与计量的数值。如正负数、小数、分数、百分比、比例等。

3.代号、代码、序号中的数字。

4.引文标注中的版次、卷次、页码,除古籍应与所据版本一致外,均使用阿拉伯数字。

(二)下列情况应当使用汉字数字:

1.定型的词、词组、成语、惯用语、缩略语或具有修辞色彩的词语中作为语素的数字。如:一般、星期六、四分五裂、五四运动、八九不离十、第三产业等。

2.相邻数字连用表示的概数或带“几”字的约数。如:五六吨、十七八岁、一百四五十元、五十几套、一千几百年等。连用的两个数字之间不能用顿号隔开。

3.含有月日简称表示事件、节日和其他意义的词组中数字,如“七七”事变、“三八”妇女节;对可能产生歧义者,应用间隔号将表示月和日的数字隔开,如“一·二八”事变、“一二·九”运动。

4.非公历纪年一律用汉字数字,但括注公历年份时用阿拉伯数字。

5.序数用汉字数字表示,如“第二十四军”、“第一名”。

(三)阿拉伯数字的书写规则:

1.凡统计数字,小数点后根据四舍五入原则保留两位数字。尾数有多个“0”的整数和5位数以上(含5位数)的数字,以万、亿作单位,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