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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第二轮市县级志书编纂规范
来源: | 作者:gzzdzb | 发布时间: 2016-09-14 | 5561 次浏览 | 分享到:

(二)除引文和特殊情况外,入志人物直书姓名,不加褒贬之词。不在姓名后加教授、先生、局长等身份词,必须说明身份时,姓名之前可冠职务、职称。需使用字、号、曾用名等,在首次使用时应括注。外国人名在首次出现时应括注外文原名。同名人物,应分别在志书首次出现时括注其生卒年或出生地,或在姓名前加身份词。

八、时间

(一)清代及清以前按各朝代帝王年号纪年,农历纪月日,汉字书写,并在每节(目)首次出现时括注公元纪年。如:清咸丰三年正月初二(185329日)。

民国时期采用民国纪年,公历纪月日,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并在每节(目)首次出现时括注公元纪年。如:民国15(1926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使用公元纪年,用阿拉伯数字书写。

(二)公元前年份须写明“公元前”三字,公元后年份除公元100年以内加“公元”二字外,其余不加。

(三)公元纪年须用阿拉伯数字全称书写,不得省略前两位数字,如1995年不能写成“95年”。

(四)时间表述要准确。不用“今年”、“本月”等时间代名词;同一段落中为了节省文字,可用“同年”、“同月”等;不用“最近”、“不久以前”、“目前”等不确切的时间概念。

九、计量

计量单位名称、符号的使用,按照国家技术监督局1993年发布的国家标准《量和单位》(GB31003102-93)的规定执行。

(一)度量衡单位,使用标准公制。除公斤、公里、公顷以外的“公字号”单位一律停止使用。如长度中的“公尺”、“公分”、应分别改为“米”、“厘米”。公斤、公里也可用千克、千米表示,但应在记述中保持前后一致。市制一般不用。

(二)中国历史计量单位和外国计量单位,如“斗”、“石”,英制的“哩”、“码”、“磅”等,在引文或叙述历史时可以使用,但应作法定计量单位的换算注释。

(三)温度采用摄氏制,不用华氏制和列氏制。摄氏度用阿拉伯数字和符号表示,如38℃。

(四)在使用计量单位符号时,符号前面的数字应用阿拉伯数字,如80m200km

(五)统一行文和表格中的计量单位,不得文字和符号交互使用。原则上,行文中的计量单位用汉字表述,如“平方米”、“千克”;公式和表格中的计量单位用符号表述,如“m2、“kg”。

十、数据

(一)使用统计数据,应遵照国家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凡国家规定的统计项目,以统计部门公布的法定数据为准。统计部门没有统计的,可采用主管部门的统计数据。数据不得前后矛盾,正文与统计表中数据要一致,单项数值之和要与累计数值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