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标点
标点符号的使用一律以国家技术监督局1995年发布的《标点符号用法》(GB/T1583-1995)为准。
(一)标点符号不出现在一行之首,引号、括号、书名号的前一半不出现在一行之末。标点符号的书写一般占一个字的位置;破折号、省略号以及长横连接号占两个字的位置,中间不能断开;半字线连接号占半个字位置。
(二)书名、篇名、报纸名、刊物名等一律用书名号标示;书名与篇(章、卷)名之间的分界用间隔号标示,如《三国志·蜀志·诸葛亮传》;引文或具有特殊含意的词语用引号标示,如“文化大革命”。
(三)连接号的使用:
1.用阿拉伯数字表示数值范围时,使用浪纹式连接号“~”,如150~200千米、36~39℃。
2.引文著录、行文注释、表格、索引、年表等年月日的标记,年月日之间使用半字线连接号“-”,如1994-09-30。
3.相关的时间或字母与阿拉伯数字之间,使用一字线连接号“—”表示时间起止或产品类型等,如鲁迅(1881—1936)、TPC—3。
4.相关地点之间或相关名词构成一个意义单位时,使用长横连接号“──”,如“北京──广州”直达快车、秦岭──淮河以北地区。
六、名称
(一)各种名称首次出现时必须使用全称。如全称过长,可在首次出现时括注简称,以便后文使用,如“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可简称为“市工商局”。简称应概念准确,避免产生歧义。有的不宜随意简称,即使民间已成口语习惯,也要用全称,如“文化大革命”,不宜简称为“文革”。
(二)不同时期的机构、团体、职务等,一律使用当时的名称,以便如实反映历史面貌。地名应使用省地名委员会公布的标准地名,并遵守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中国地名委员会、铁道部、交通部、国家海洋局、国家测绘局1987年发布的《关于地名使用的若干规定》。历史地名一律使用原名,并括注志书下限时的地名。市州志使用县以下地名时,应冠所在县区名。
(三)植物、动物、矿物等名称,应使用标准学名,必要时括注当地俗名或拉丁文。
(四)使用外国各种名称,均以新华社译名为准。若无新华社译名,须在首次使用其它译名时括注外文原名。科学术语凡有中文定名的,一律使用中文名称,首次使用时括注外文原名全称。尚未确定中文名称的,可使用现行通用名称。
七、称谓
(一)除引文和特殊情况外,一律用第三人称。政区、机构、政党、军队等均直书其名。不使用“我市”、“我局”、“我党”、“我军”等第一人称称谓。可用“全市”、“县内”等代称,但应在记述中保持前后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