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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
来源: | 作者:gzzdzb | 发布时间: 2019-03-04 | 15886 次浏览 | 分享到:

(五)其他应当向党组织报告的事项。

 

第三十七条 领导干部应当向党组织请示下列事项:

 

(一)超出自身职权范围,应当由所在党组织或者上级党组织作出决定的重大事项;

 

(二)属于自身职权范围但事关重大的问题和情况;

 

(三)代表党组织对外发表重要意见;

 

(四)因故无法履职或者离开工作所在地;

 

(五)其他应当向党组织请示的事项。

 

第三十八条 领导干部应当向党组织报告下列事项:

 

(一)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党组织决定中的重要情况和问题;

 

(二)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情况;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发扬党内民主,正确行使权力,参与集体领导情况;

 

(四)参加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所在党支部(党小组)组织生活会情况;

 

(五)履行管党治党责任,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以及遵守廉洁纪律情况;

 

(六)重大决策失误或者应对突发事件处置失当,纪检监察、巡视巡察和审计中发现重要问题,以及违纪违法情况;

 

(七)可能影响正常履职的重大疾病等情况;

 

(八)其他应当向党组织报告的事项。

 

第三十九条 党员、领导干部按照规定采用口头、书面方式进行请示报告。党组织应当及时办理党员、领导干部的请示事项,必要时可以对报告事项作出研究处理。

 

第七章 监督与追责

 

第四十条 党组织应当将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开展情况纳入向上一级党组织报告工作的重要内容。

 

第四十一条 党组织应当建立健全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督查机制,并将执行请示报告制度情况纳入日常监督和巡视巡察范围。

 

第四十二条 党组织应当将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情况作为履行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的重要内容,对下级党组织及其主要负责同志进行考核评价。考核评价可以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党建工作考核等相结合,结果应当以适当方式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