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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
来源: | 作者:gzzdzb | 发布时间: 2019-03-04 | 15809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四十三条 建立健全纠错机制,对于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中出现的主体不适当、内容不准确、程序不规范、方式不合理等问题,上级党组织应当及时提醒纠正,并将有关情况体现到考评通报中。

 

第四十四条 实行重大事项请示报告责任追究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规依纪追究有关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以及工作人员的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一)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擅自决定应当由党中央决定的重大事项,损害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的;

 

(二)履行领导责任不到位,对重大事项请示报告不重视不部署,工作开展不力的;

 

(三)违反组织原则,该请示不请示,该报告不报告的;

 

(四)缺乏责任担当,推诿塞责、上交矛盾、消极作为的;

 

(五)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请示报告内容不实、信息不准,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违反工作要求,不按规定程序和方式请示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各决策议事协调机构,中央各部门,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党组(党委),应当紧密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具体落实措施。

 

第四十六条 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关规定。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由中央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自2019131日起施行。

 

据新华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