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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
来源: | 作者:gzzdzb | 发布时间: 2019-03-04 | 15798 次浏览 | 分享到:

 

(五)重大专项工作开展情况;

 

(六)重大敏感事件、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应对处置情况;

 

(七)经济社会发展中出现的重要情况和重大舆情;

 

(八)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工作中具有在更大范围推广价值的经验做法和意见建议;

 

(九)其他应当报告的重大事项。

 

下列事项不必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具体事务性工作;没有实质性内容的表态和情况反映等。

 

第十五条 党组织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上级党组织报备下列事项:

 

(一)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二)领导班子成员分工;

 

(三)有关干部任免;

 

(四)党委委员、候补委员职务的辞去、免去或者自动终止;

 

(五)其他应当报备的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中央各决策议事协调机构、中央各部门、有关中央国家机关党组(党委)应当对本领域、行业、系统内请示报告的具体事项提出明确要求、加强工作指导。

 

上级党组织应当从实际出发,对下级党组织请示报告中主题相近、内容关联的同类事项归并整合提出要求,促使请示报告精简务实。

 

第十七条 党组织应当根据本条例规定的请示报告事项范围和内容,结合上级要求和自身实际,制定请示报告事项清单。

 

第四章 党组织请示报告程序

 

第十八条 重大事项请示报告一般应当经党组织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或者传批审定,由主要负责同志签发或者作出。必要时应当事先报上级党组织分管负责同志同意。

 

两个以上党组织联合请示报告的,应当协商一致后呈报。未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当对有关情况作出说明。

 

第十九条 向上级党组织请示重大事项,必须事前请示,给上级党组织以充足研判和决策时间。情况紧急来不及请示必须临机处置的,应当按照规定履职尽责,并及时进行后续请示报告。

 

定期报告按照规定的时间进行。专题报告根据工作进展情况适时进行,学习贯彻上级党组织重要会议和文件精神的专题报告应当注重反映落实见效情况,不得一味求快。对上级党组织交办的重大事项,应当按照时限要求报告。突发性重大事件应当及时报告,并根据事件发展处置情况做好续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