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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
来源: | 作者:gzzdzb | 发布时间: 2019-03-04 | 15872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三十条 口头请示报告视情采用通话、当面、会议等方式。内容较为简单或者情况十分紧急的,可以采用通话方式;内容较为复杂或者情况敏感特殊的,可以采用当面方式;内容较为正式或者涉及主体较多的,可以采用会议方式。

 

口头请示报告应当做好记录和资料留存,确保有据可查。

 

第三十一条 非紧急情况、重大事项处理处于相对成熟阶段或者不适宜简便进行的请示报告,应当采用书面方式。

 

第三十二条 书面报告视情采用正式报告、信息、简报等方式。信息侧重于报告重大突发事件,需要注意的问题、现象和情况等,应当做到及时高效、权威准确。简报侧重于报告某方面工作简要情况。

 

党组织应当统筹用好书面报告方式,坚持“一事不二报”,一般不得就同一内容使用多种方式重复报告。上级党组织明确要求正式报告的,不得以其他方式代替。

 

第三十三条 党组织可以利用电话、文件、传真、电报、网络等载体开展请示报告工作。涉密事项应当按照有关保密规定执行。

 

基层党组织开展请示报告工作可以更加灵活便捷、突出实效。

 

第六章 党员、领导干部请示报告

 

第三十四条 党员一般应当向所在党组织请示报告重大事项。领导干部一般应当向所属党组织请示报告重要工作。

 

党员、领导干部向党组织请示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党员应当向党组织请示下列事项:

 

(一)从事党组织所分配的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二)代表党组织发表主张或者作出决定;

 

(三)按照规定需要请示的涉外工作交往活动;

 

(四)转移党的组织关系;

 

(五)其他应当向党组织请示的事项。

 

第三十六条 党员应当向党组织报告下列事项:

 

(一)贯彻执行党组织决议以及完成党组织交办工作任务情况;

 

(二)对党的工作和领导干部的意见建议;

 

(三)发现党员、领导干部违纪违法线索情况;

 

(四)流动外出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