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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第二轮市县级志书编纂规范
来源: | 作者:gzzdzb | 发布时间: 2016-09-14 | 5522 次浏览 | 分享到:

四川省第二轮市县级志书编纂规范

为统一规范全省第二轮市县级志书编纂,保证志书质量,根据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关于地方志编纂工作的规定》和国家有关出版物行文规定,结合第二轮修志实际,特制定《四川省第二轮市县级志书编纂规范》。

一、志名

志名均以志书下限时的行政区划名称冠名,并括注断限时间,如《名山县志》(1986-2000)。

分卷出版的市、州志,分卷名称前应冠市、州志名加间隔号,如《成都市志·地理卷》(1986-2000)。分册出版的市、州志,应注明册数。

市辖区志应冠市名,如《宜宾市翠屏区志》(1986-2000)。

二、断限

第二轮志书上限一般为1986年,下限一般为2000年。新设政区或政区范围有变化者,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上溯、下延。新修志书上限尽量上溯至始建政区年代。

三、 体例

采用述、记、志、传、图、表、录、考等体裁,以志为主。

篇目设置应合乎科学分类和社会分工实际,做到门类合理,归属得当,层次分明,排列有序,特色突出。篇、章、节、目均以事命题,一般采用名词或名词性词组,简明规范,准确涵盖记述内容。章节体运用分级标题,题前冠以序号。篇章节次用汉字数字标示,如:第一篇、第二章、第三节等,以下目次分别以“一、二、三……”、“(一)(二)(三)……”、“123……”等形式标示。条目体以字体、字号区分层次,标题前不冠序号。

志书目录一般列至篇、章、节三个层次,目及子目在索引中反映(条目体类推)。无索引志书,节下目次和人物传传主名应列入目录。

除引文和特殊情况外,均采用规范的现代汉语(书面语)记述体。横排纵写,直陈其事,述而不论,寓观点于记述之中。行文力求准确、严谨、朴实、简洁、流畅,杜绝空话、套话、浮夸或渲染,注意与总结报告、教材、新闻报道和文学作品等相区别。

四、文字

文字使用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200111日起施行)和《出版物汉字使用管理规定》(新闻出版署、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1992年发布)。

除引文和特殊需要用字外,一律以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1986年公布的《简化字总表》和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新闻出版署1988年发布的《现代汉语通用字表》收录的汉字为准。引用古籍中未简化的繁体字或用作姓名中的繁体字应保持原貌。因特殊需要使用外国语言文字或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时,应当用国家通用的汉语言文字作必要的注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