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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孜州志书编纂行文规则

来源: | 作者:gzzdzb | 发布时间 :2016-09-14 | 6152 次浏览: | 分享到:

甘孜州志书编纂行文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甘孜州第二届志书编纂工作顺利开展,加强编纂工作的规范化,提高志书质量,树立精品意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甘孜州实际,制定甘孜州志书编纂行文规则。

第二条  甘孜州地方志书采用现代汉语语体文记述体撰写。除引文外,杜绝口头语、文言、半文言;要求文风严谨朴实、简结、行文流畅,内容表述准确、清楚。杜绝空话、套话、总结、宣传式写法。文字要符合语文修辞规则,力求准确、简明、流畅,注重文采,达到语言优美。所用词语、计量单位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图表绘制、标题排列、文字书写打印必须清晰、规范。志书可同时使用藏文书面语编纂,或将汉语言版志书中的重要地名、人名用藏语言文字对照列表说明。

第二章  文字 标点

第三条  甘孜州地方志书字体以《新华字典》所用为准,简化字以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19861010日重新发布的《简化字总表》为准。人名、地名、书篇名及古籍文句,可能引起误解的,保留原繁体字或异体字,但应在字后括注“繁体”或“异体”字样。生僻字须括注汉语拼音,并作适当解释。除此之外,一律使用简化字。

第四条  标点符号按国家技术监督局19951213日批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标点符号用法》为准。其中连接号用一个波浪纹(~),专名号不用。

第五条  分志在内容层次上一般定为4档,即:章、节、目、子目;章标题居中占5行,节标题居中占3行,目标题低两格占2行,子目标题置于段落之首,并用不同字体分开。

第六条  用词要注意规范与时代性,如“清朝”、“日本侵略军”、“铁钉”等不能写作“满清”、“日本鬼子”、“洋钉”。不要用“有些人认为”、“由于种种原因”、“组织上”等含混不清的词语和“大抓”、“大搞”等不确切的词语。

第七条  外文字母一律按印刷体书写,易混淆时注意文体、大小写及字体。

第三章  时间表述

第八条  志书的纪年表述采用以下方式:

1、公元纪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和各地解放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这段时期的时间表述采用公元纪年月日,用阿拉伯数字书写。例如:194910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19501124日,甘孜藏族自治州成立。

2、历史纪年。清代及清以前采用朝代年号纪年、农历纪月日,用汉字书写,括注公元纪年。例如:清咸丰三年正月初二(185329日)。民国时期采用民国纪年,公历纪月日,用阿拉伯数字书写,括注公元纪年。例如:民国311日(191411日)。

同一子目中的同一年号括注公元纪年,只括注首次出现的年号。括注的公元纪年,略去“公元”二字,只写成“XXXX年”;括注的公元前纪年,写成“公元前XXXX年”。

第九条  含有月日简称表示事件、节日和其他意义的词组用汉字。如果涉及一月、十一月、十二月,应用间隔号“.”,表示月和日的数字隔开,并外加引号。涉及其他月份时,不用间隔号,是否使用引号,视事件的知名度而定。如“一、二八”事变(128日),“一二九”运动(129日),“五四”运动、“五一”国际劳动节。

第十条  公历世纪、年代和时、分、秒的时间表述用阿拉伯数字书写。例如:公元前8世纪、20世纪90年代,公元7年、4时、141236秒。年份不得简写。如1997年不应简写作“97”年。

第十一条  不用“今年”、“明年”、“上月”等时间代名词,在一定语言环境中必要时可用“是年”、“次年”,避免使用“最近”、“不久前”、“大跃进时期”等不确切的时间概念。

第四章称谓 名称

第十二条  志书记述一律用第三人称。不用我党、我国、我省、我州、我县等第一人称。省委、州委、县委,省、州、县人民政府,各局在同一条目中第一次出现时,冠以党名、省名、州名,用全称。为节省文字,余可简称,如“州林业局”、“州发改委”等,但不要顺便用简称或俗称。

第十三条  记述党派、机构,均以当时称谓为准。对旧政权机构,除汪伪政权外,皆不加“伪”字。国民党的武装部队,称“国民党军”。历史朝代沿用通称,如明、清、民国等。

第十四条  人物一般应直书其名,不加职称和其他褒贬词语,当反映某一历史事实时,可酌用职称。地名用现行标准地名,必须用古地名时,应冠以朝代名称,并注明今地名。

第十五条  各种名称在本章首次出现时应使用全称,以后可用简称,但首次出现时须加括号注明。如“四化”,第一次出现时应写成“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现代化”,注明“以下简称‘四化’”。凡年长日久容易模糊不清的简称不宜使用,如“计生委”、“多办”等。

第十六条  各种文件、会议、公报名称必须用全称,一般不用简称、俗称。如名称过长,可在首次出现时使用全称并括注以后所用的简称。简称应概念准确,避免产生歧义。

第十七条  外国的国名、地名、人名以及党派、政府机构、报刊等名称,均以新华社的译名或社会上公认的译名为准。外国人名首次在志书中出现时,括注外文原名全称。

第十八条  植物、动物、矿物等名称,应使用标准学名。科学术语凡已有中文定名的,一律采用中文名称,括注外文原名全称。尚未确定中文名称的,可采用比较合理的暂行名称。

第五章  数字 计量

第十九条  行文中的统计数据一律采用国家统计部门的法定数据,统计部门没有的方可采用专业部门数据。物价数据分别记述时,采用当年价,如进行纵向比较,须折换为同一的不变价,并予以括注。

第二十条  下列情况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

(一)表示公历世纪、年代、年、月、日、时、分、秒。

(二)表示民国纪年。如:民国10年。

(三)表示统计数字、倍数、正负整数、小数、百分比、分数、比例等。

(四)表示温度、能量、功率、电压等物理量。

(五)表示年龄、体重、身高、气温等。

(六)部队番号、文件编号、证件号码和其他序号。

(七)引文标注中版次、卷次、页码,如1981年第1版第2卷第51页。

第二十一条  下列情况应当使用汉语数字:

(一)定型的词、词组、成语、惯用语、缩略语或具有修辞色彩的词语中作为语素的数字。如:一律、星期五、第二季度、十六届五中全会。

(二)相邻的两个数字并列连用表示概数,必须使用汉字,连用的两个数字之间不得用顿号“、”隔开。如:三十四五岁,四五个小时。

(三)带有“几”字的数字表示约数,必须使用汉字。如:十几年、几十分之一。

(四)用“多”、“余”、“左右”、“上下”、“约”等字表示的约数,一般用汉字。如果文中出现一组具有统计和比较意义的数字,其中既有精确数字,也有用“多”、“余”等表示约数时,为保持局部体例上的一致,其约数也可以使用阿拉伯数字。如:州政府安排资金600万元,购买钢材300多吨,水泥2万多吨,用于农田水利建设。

(五)朝代纪年、农历月日、星期,如:清光绪四年,农历八月二十日,星期三。朝代纪年,农历月日应括注公历。

(六)整数一至十,如果不出现在具有统计意义的一组数字中,可以用汉字,但要照顾上下文,保持局部一致。如:一个人,六本书,八条意见。

第二十二条  文内统计数字,1~4位数写绝对数,5~8位数可以万为单位,如6.8万,9位数以上可以亿为单位,其小数点后面末位的4以下可四舍五入。多位数书写时不能拆散移行。约数可写作“500多”、“1200左右”等。

第二十三条  数字的增加减少,要注意正确的用词概念,如翻一番“即过去为一,现在为二”;“增加2倍”即过去为一,现在为三;“增加80%”即过去为100,现在为180;“降低到50%”即过去为100,现在为50;不能写“降低X倍”或减少X倍。”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未提及的数字用法,应以国家技术监督局19951213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出版物上数字用法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计量单位名称、符号的使用,按国务院1984227日颁布的《关于在我国实行计量单位的命令》,一律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历史上使用的计量单位,如斗、石、里、尺、磅、华氏度等,在引文中可照录,但首次出现时应加注。

第二十六条  志书行文中,除摄氏度(℃)、角度(°)、角分(′)、角秒(″)以符号表述外,其余单位一律使用汉字而不用单位符号。如:“康定距成都320公里”不能写成康定距成都320KM

第二十七条  志书行文中计量单位用汉字表述,不夹杂使用计量单位符号、数字符号、化学符号和其他符号,但在公式中均使用各种符号。如:在行文中用“平方米”、“大于”、“水”,在公式中用“M2”、“>”、“H2O”。

第六章  注释  引文

第二十八条  引文均须加引号,并在页下注明出处;引文中版次、卷码、页码,除古籍与所据版本一致外,一般均使用阿拉伯数字。引文要直接引用原著,尽量不转引;如必须转时,要注明转引自何书、何文。

第二十九条  所有引文、附录、选录,都必须忠实于原著,不得随意改动,书写务求无误。如原文有错别字,可将改正之字置于“[ ]”内;如原文有漏字,可将增补之字置于“( )”内;如原文有残缺的文字,则用“  ”充填,缺多少字就填多少个“   ”。改正错别字,增补漏字,充填残缺字,务需准确无误。

第三十条  引文必须注明出处,注释应要素齐备。

引文来自档案资料的,注明档案馆(室)名称、卷宗号、标题;引文来自网上的,注明网址、标题、作(编)者,下载时间;引文来自书籍的,应注明作者、书名、出版单位、出版年月和所引资料卷次、页码;引文来自报刊的,应注明作者、篇名、报刊名、刊期、版次;引文来自文件的,应注明发文单位、年度、文号、标题;引用志书的,应注明朝代、志名、卷次、页码。

第七章  图表  照片

第三十一条  图、表应做到精(精心设计、拍摄)、准(准确细致)、简(简明具体)、清(清晰整洁)。选用图、照应注重文献价值,突出时代特点、地方特点和民族特色。

第三十二条  图(包括地图、函数曲线图、结构图、示意图等)要素齐全,内容清晰,一般要求电脑制作,如用手绘,须绘制在绘图纸上。

图一般应包括图题、画面、图例、图注或说明四部分。图题应含单位名(或地名)、时间、事项三个要素,书于图下居中,前标序号,必要时在图题后括注绘制时间。图例置于图框右下方,以不占用图的内容为宜。图注或说明要简洁,置于图题之下。选(制)的图稿应贴在16开图画纸上,标明图题及插置页码。在对应的文稿中则需标明插图序号。

第三十三条  续修州、县志应精选一些年表、人表、事表和统计表、文字表,数表随文插入。表一般包括标题、表体、说明三个部分。标题应包括单位名称(或地名)、时间、事项三要素,标题居中排列。左侧上方标明表的序码,右侧标明表的计量单位,如各栏计量单位不相同,则在表内栏中分别注明。转页续表,表内横目不能省略,且在表体上面左侧注明“续上表”字样。说明置于表体的下方排列,要求简明精当。有的表格如“任职表”、“人物表”等,可不标计量单位。所有图、表均可随文,不在图、表之前标“附”字。

第三十四条  彩色照片在志首集中或分散于各篇类目之前,黑白照片可穿插于行文之中。入志照片均须有精练、准确的文字说明。照片在同一处有多幅时,须标明序号。

第八章  署名  目录

第三十五条  甘孜州地方志志书封面的书名和断限之下,署“XXX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用藏、汉两种文字书写。各县志名称按《泸定县志(XXXX2005)》、《雅江县志(XXXX2005)》标识。

第三十六条  志书扉页之后署下列人名姓名:

1、编纂委员会成员名单;

2、总编室成员名单;

3、地方志编纂审查小组名单;

4、地方志编纂审查组成员名单;

5、地方志办公室人员名单;

6、撰稿人名单;

7、审稿人名单;

第三十七条  以下人员姓名按任职时间先后排列:

1、编纂委员会成员;

2、志书总编、副总编。

第三十八条  《甘孜州志(19912005)》按篇、章、节、目、子目五个层次排列。全志目录中应用页码序号标识其章、节在全志中的位置。

第九章  印刷出版

第三十九条  州、县志书一律公开出版,每种志书印数不得低于1000册,州、县部门志印数自定,出版方式由各单位确定。以正十六开纸质精装本为主体,同时出版电子版。

第四十条  编校差错率不得高于万分之一。

第四十一条  装帧设计美观大方,富有各县特色,能够较好反映志书的内容,格调健康,全书版式统一、字体、字号合理。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甘孜州州、县志及州、县部门志的编写,均以本《规则》为行文规范。

第四十三条  《规则》解释权归甘孜州地方志办公室。

第四十四条  《规则》自20061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