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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孜州志书编纂行文规则
来源: | 作者:gzzdzb | 发布时间: 2016-09-14 | 5477 次浏览 | 分享到:

位数写绝对数,5~8位数可以万为单位,如6.8万,9位数以上可以亿为单位,其小数点后面末位的4以下可四舍五入。多位数书写时不能拆散移行。约数可写作“500多”、“1200左右”等。

第二十三条  数字的增加减少,要注意正确的用词概念,如翻一番“即过去为一,现在为二”;“增加2倍”即过去为一,现在为三;“增加80%”即过去为100,现在为180;“降低到50%”即过去为100,现在为50;不能写“降低X倍”或减少X倍。”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未提及的数字用法,应以国家技术监督局19951213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出版物上数字用法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计量单位名称、符号的使用,按国务院1984227日颁布的《关于在我国实行计量单位的命令》,一律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历史上使用的计量单位,如斗、石、里、尺、磅、华氏度等,在引文中可照录,但首次出现时应加注。

第二十六条  志书行文中,除摄氏度(℃)、角度(°)、角分(′)、角秒(″)以符号表述外,其余单位一律使用汉字而不用单位符号。如:“康定距成都320公里”不能写成康定距成都320KM

第二十七条  志书行文中计量单位用汉字表述,不夹杂使用计量单位符号、数字符号、化学符号和其他符号,但在公式中均使用各种符号。如:在行文中用“平方米”、“大于”、“水”,在公式中用“M2”、“>”、“H2O”。

第六章  注释  引文

第二十八条  引文均须加引号,并在页下注明出处;引文中版次、卷码、页码,除古籍与所据版本一致外,一般均使用阿拉伯数字。引文要直接引用原著,尽量不转引;如必须转时,要注明转引自何书、何文。

第二十九条  所有引文、附录、选录,都必须忠实于原著,不得随意改动,书写务求无误。如原文有错别字,可将改正之字置于“[ ]”内;如原文有漏字,可将增补之字置于“( )”内;如原文有残缺的文字,则用“  ”充填,缺多少字就填多少个“   ”。改正错别字,增补漏字,充填残缺字,务需准确无误。

第三十条  引文必须注明出处,注释应要素齐备。

引文来自档案资料的,注明档案馆(室)名称、卷宗号、标题;引文来自网上的,注明网址、标题、作(编)者,下载时间;引文来自书籍的,应注明作者、书名、出版单位、出版年月和所引资料卷次、页码;引文来自报刊的,应注明作者、篇名、报刊名、刊期、版次;引文来自文件的,应注明发文单位、年度、文号、标题;引用志书的,应注明朝代、志名、卷次、页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