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孜州志书编纂行文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甘孜州第二届志书编纂工作顺利开展,加强编纂工作的规范化,提高志书质量,树立精品意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甘孜州实际,制定甘孜州志书编纂行文规则。
第二条 甘孜州地方志书采用现代汉语语体文记述体撰写。除引文外,杜绝口头语、文言、半文言;要求文风严谨朴实、简结、行文流畅,内容表述准确、清楚。杜绝空话、套话、总结、宣传式写法。文字要符合语文修辞规则,力求准确、简明、流畅,注重文采,达到语言优美。所用词语、计量单位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图表绘制、标题排列、文字书写打印必须清晰、规范。志书可同时使用藏文书面语编纂,或将汉语言版志书中的重要地名、人名用藏语言文字对照列表说明。
第二章 文字 标点
第三条 甘孜州地方志书字体以《新华字典》所用为准,简化字以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1986年10月10日重新发布的《简化字总表》为准。人名、地名、书篇名及古籍文句,可能引起误解的,保留原繁体字或异体字,但应在字后括注“繁体”或“异体”字样。生僻字须括注汉语拼音,并作适当解释。除此之外,一律使用简化字。
第四条 标点符号按国家技术监督局1995年12月13日批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标点符号用法》为准。其中连接号用一个波浪纹(~),专名号不用。
第五条 分志在内容层次上一般定为4档,即:章、节、目、子目;章标题居中占5行,节标题居中占3行,目标题低两格占2行,子目标题置于段落之首,并用不同字体分开。
第六条 用词要注意规范与时代性,如“清朝”、“日本侵略军”、“铁钉”等不能写作“满清”、“日本鬼子”、“洋钉”。不要用“有些人认为”、“由于种种原因”、“组织上”等含混不清的词语和“大抓”、“大搞”等不确切的词语。
第七条 外文字母一律按印刷体书写,易混淆时注意文体、大小写及字体。
第三章 时间表述
第八条 志书的纪年表述采用以下方式:
1、公元纪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和各地解放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这段时期的时间表述采用公元纪年月日,用阿拉伯数字书写。例如: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1950年11月24日,甘孜藏族自治州成立。
2、历史纪年。清代及清以前采用朝代年号纪年、农历纪月日,用汉字书写,括注公元纪年。例如:清咸丰三年正月初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