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外国的国名、地名、人名以及党派、政府机构、报刊等名称,均以新华社的译名或社会上公认的译名为准。外国人名首次在志书中出现时,括注外文原名全称。
第十八条 植物、动物、矿物等名称,应使用标准学名。科学术语凡已有中文定名的,一律采用中文名称,括注外文原名全称。尚未确定中文名称的,可采用比较合理的暂行名称。
第五章 数字 计量
第十九条 行文中的统计数据一律采用国家统计部门的法定数据,统计部门没有的方可采用专业部门数据。物价数据分别记述时,采用当年价,如进行纵向比较,须折换为同一的不变价,并予以括注。
第二十条 下列情况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
(一)表示公历世纪、年代、年、月、日、时、分、秒。
(二)表示民国纪年。如:民国10年。
(三)表示统计数字、倍数、正负整数、小数、百分比、分数、比例等。
(四)表示温度、能量、功率、电压等物理量。
(五)表示年龄、体重、身高、气温等。
(六)部队番号、文件编号、证件号码和其他序号。
(七)引文标注中版次、卷次、页码,如1981年第1版第2卷第51页。
第二十一条 下列情况应当使用汉语数字:
(一)定型的词、词组、成语、惯用语、缩略语或具有修辞色彩的词语中作为语素的数字。如:一律、星期五、第二季度、十六届五中全会。
(二)相邻的两个数字并列连用表示概数,必须使用汉字,连用的两个数字之间不得用顿号“、”隔开。如:三十四五岁,四五个小时。
(三)带有“几”字的数字表示约数,必须使用汉字。如:十几年、几十分之一。
(四)用“多”、“余”、“左右”、“上下”、“约”等字表示的约数,一般用汉字。如果文中出现一组具有统计和比较意义的数字,其中既有精确数字,也有用“多”、“余”等表示约数时,为保持局部体例上的一致,其约数也可以使用阿拉伯数字。如:州政府安排资金600万元,购买钢材300多吨,水泥2万多吨,用于农田水利建设。
(五)朝代纪年、农历月日、星期,如:清光绪四年,农历八月二十日,星期三。朝代纪年,农历月日应括注公历。
(六)整数一至十,如果不出现在具有统计意义的一组数字中,可以用汉字,但要照顾上下文,保持局部一致。如:一个人,六本书,八条意见。
第二十二条 文内统计数字,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