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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志工作条例》实施办法
来源: | 作者:gzzdzb | 发布时间: 2016-09-13 | 10313 次浏览 | 分享到: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

218

《〈四川省地方志工作条例〉实施办法》已经20071026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13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 1 1 日起施行。

省长:蒋巨峰

20071113


《四川省地方志工作条例》

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和促进地方志事业发展,全面、客观、系统地编纂地方志,科学、合理地开发利用地方志,根据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和《四川省地方志工作条例》,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各级地方志的组织编纂、管理、开发利用工作,适用本实施办法。

本实施办法所称地方志,包括地方志书、史书、地方综合年鉴及相关地情文献。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地方志工作,将地方志工作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地方志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地方志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执行有关地方志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并监督实施;

(二)拟定本行政区域内地方志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和制定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指导、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地方志书、史书、地方综合年鉴等编纂工作;

(四)搜集、保存、研究地方志文献及其他资料,组织开展旧志整理工作;

(五)组织开发利用地方志资源。制定并实施地方志资源信息管理规范;

(六)其他属于地方志工作机构职责范围内的工作。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制定本行政区域地方志编纂的总体工作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负责组织编纂以本级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编纂。

鼓励和支持相关部门和单位编纂部门志、专业志等地情资料。

第六条  承担编纂地方志的部门和单位,应保障工作条件和经费,其编纂人员实行专兼职结合;编纂任务较重的部门和单位的修志工作机构应有专职工作人员。

第七条  地方志编纂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编纂能力,能胜任所承担的编纂工作。

地方志编纂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保守秘密,存真求实,全面客观地记述有关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