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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
来源: | 作者:gzzdzb | 发布时间: 2018-09-03 | 13817 次浏览 | 分享到:

支付给著作权人。

 

第十一条  报刊刊载作品只适用一次性付酬方式。

 

第十二条  报刊刊载未发表的作品,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应当自刊载后1个月内按每千字不低于100元的标准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报刊刊载未发表的作品,不足五百字的按千字作半计算;超过五百字不足千字的按千字计算。

 

第十三条  报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转载、摘编其他报刊已发表的作品,应当自报刊出版之日起2个月内,按每千字100元的付酬标准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不足五百字的按千字作半计算,超过五百字不足千字的按千字计算。

 

报刊出版者未按前款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的,应当将报酬连同邮资以及转载、摘编作品的有关情况送交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代为收转。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收到相关报酬后,应当按相关规定及时向著作权人转付,并编制报酬收转记录。

 

报刊出版者按前款规定将相关报酬转交给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后,对著作权人不再承担支付报酬的义务。

 

第十四条  以纸介质出版方式之外的其他方式使用文字作品,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使用者应当参照本办法规定的付酬标准和付酬方式付酬。

 

在数字或者网络环境下使用文字作品,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使用者可以参照本办法规定的付酬标准和付酬方式付酬。

 

第十五条  教科书法定许可使用文字作品适用《教科书法定许可使用作品支付报酬办法》。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版权局会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4111日起施行。国家版权局199945日发布的《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