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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
来源: | 作者:gzzdzb | 发布时间: 2018-09-03 | 13797 次浏览 | 分享到:

 

首次出版发行数不足千册的,按千册支付版税,但在下次结算版税时对已经支付版税部分不再重复支付。

 

第五条  基本稿酬标准和计算方法:

 

()原创作品:每千字80300元,注释部分参照该标准执行。

 

()演绎作品:

 

1.改编:每千字20100

 

2.汇编:每千字1020

 

3.翻译:每千字50200

 

支付基本稿酬以千字为单位,不足千字部分按千字计算。

 

支付报酬的字数按实有正文计算,即以排印的版面每行字数乘以全部实有的行数计算。占行题目或者末尾排不足一行的,按一行计算。

 

诗词每十行按一千字计算,作品不足十行的按十行计算。

 

辞书类作品按双栏排版的版面折合的字数计算。

 

第六条  印数稿酬标准和计算方法:

 

每印一千册,按基本稿酬的1%支付。不足一千册的,按一千册计算。

 

作品重印时只支付印数稿酬,不再支付基本稿酬。

 

采用基本稿酬加印数稿酬的付酬方式的,著作权人可以与使用者在合同中约定,在交付作品时由使用者支付基本稿酬的30%-50%。除非合同另有约定,作品一经使用,使用者应当在6个月内付清全部报酬。作品重印的,应在重印后6个月内付清印数稿酬。

 

第七条  一次性付酬的,可以参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基本稿酬标准及其计算方法。

 

第八条  使用演绎作品,除合同另有约定或者原作品已进入公有领域外,使用者还应当取得原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第九条  使用者未与著作权人签订书面合同,或者签订了书面合同但未约定付酬方式和标准,与著作权人发生争议的,应当按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付酬标准的上限分别计算报酬,以较高者向著作权人支付,并不得以出版物抵作报酬。

 

第十条  著作权人许可使用者通过转授权方式在境外出版作品,但对支付报酬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使用者应当将所得报酬扣除合理成本后的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