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甘孜州地情网,现在是:
   
关于印发《地方综合年鉴编纂出版规定》的通知
来源: | 作者:gzzdzb | 发布时间: 2018-01-22 | 3326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三十五条 年鉴使用规范、统一的简称和缩略语,名称、时间、地点、事实、数据、计量单位、术语等的表述应前后一致。

  

第五章 出 版

 

第三十六条 年鉴编纂应建立健全审读、审核和校对制度,确保质量。

 

第三十七条 语言文字、标点符号、汉语拼音、数字、计量单位使用和索引编制、图片选用等,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

 

第三十八条 编辑校对应符合国家出版物质量管理的规定。

 

第三十九条 封面设计应庄重大方,完整著录年鉴名称与卷号、编者名、出版者名。年鉴名称、卷号要醒目。

 

年鉴名称,一般冠以行政区域名称,如“××年鉴”。如两级行政区域名称相同,下级年鉴名称另加“市(州)”“县(区)”字样,如“××市(州)年鉴”“××县(区)年鉴”。市辖区与其他市辖区行政区域名称如不存在同名情况,其年鉴名称冠以行政区域名称,如“××年鉴”;如存在同名情况,其名称冠以上一级行政区域名称,如“××市××年鉴”。

 

年鉴卷号,以出版年份标识,标注在年鉴名称后,如“2020”。

 

第四十条 版式设计应疏密得当,留白页少,字体、字号选择要既能区别结构层次,又有较好的视觉效果。

 

第四十一条 版权页刊载版本记录应完整。

 

第四十二条 一般采用16开本,文字横排。

 

第四十三条 印刷、装帧应符合国家出版物质量标准。

 

第四十四条 制作出版电子版年鉴,应遵守国家关于电子出版物管理的规定。

 

第四十五条 年鉴应逐年编纂,做到当年编纂当年出版。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志工作机构可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七条 专业年鉴、乡镇(街道)年鉴等其他年鉴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由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