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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地方综合年鉴编纂出版规定》的通知
来源: | 作者:gzzdzb | 发布时间: 2018-01-22 | 3319 次浏览 | 分享到:

关于印发《地方综合年鉴编纂出版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志编委会(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志办公室、全军军事志指导小组办公室、武警部队政治部编研部、国务院有关部委局史志(年鉴)机构:

 

   为确保地方综合年鉴编纂出版质量,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全国地方志事业发展规划纲要(20152020年)》,结合地方综合年鉴编纂出版实际,在充分总结经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改制定了《地方综合年鉴编纂出版规定》,现予印发,请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情况执行。

 

 

 

 

 

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

20171221

 

 

 

地方综合年鉴编纂出版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地方综合年鉴编纂出版质量,推动年鉴事业科学发展,充分发挥地方综合年鉴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地方综合年鉴,是指系统记述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情况的年度资料性文献。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以县级以上(含县级)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综合年鉴(以下简称“年鉴”)。

 

第四条 年鉴编纂出版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

 

第五条 年鉴编纂出版应遵守国家关于保密、著作权、出版、广告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或规章,遵守党和国家关于民族、宗教和对外关系等方面的法规或政策,维护国家利益、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

 

第六条 年鉴编纂应做到观点正确,框架科学,资料翔实,内容全面,记述准确,出版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第二章 框 架

 

第七条 年鉴框架应涵盖年度内本行政区域的基本情况。

 

第八条 年鉴框架应做到分类科学,层次清晰,领属得当,编排有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