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国家方志馆的建设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八条 其他部门、行业的方志馆建设,参照本规定相关条款执行。
第十九条 解放军、武警部队的方志馆建设,在执行中央军委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参照本规定相关条款执行。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