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甘孜州地情网,现在是:
   
甘孜州志书编纂行文规则
来源: | 作者:gzzdzb | 发布时间: 2016-09-14 | 5479 次浏览 | 分享到:

185329日)。民国时期采用民国纪年,公历纪月日,用阿拉伯数字书写,括注公元纪年。例如:民国311日(191411日)。

同一子目中的同一年号括注公元纪年,只括注首次出现的年号。括注的公元纪年,略去“公元”二字,只写成“XXXX年”;括注的公元前纪年,写成“公元前XXXX年”。

第九条  含有月日简称表示事件、节日和其他意义的词组用汉字。如果涉及一月、十一月、十二月,应用间隔号“.”,表示月和日的数字隔开,并外加引号。涉及其他月份时,不用间隔号,是否使用引号,视事件的知名度而定。如“一、二八”事变(128日),“一二九”运动(129日),“五四”运动、“五一”国际劳动节。

第十条  公历世纪、年代和时、分、秒的时间表述用阿拉伯数字书写。例如:公元前8世纪、20世纪90年代,公元7年、4时、141236秒。年份不得简写。如1997年不应简写作“97”年。

第十一条  不用“今年”、“明年”、“上月”等时间代名词,在一定语言环境中必要时可用“是年”、“次年”,避免使用“最近”、“不久前”、“大跃进时期”等不确切的时间概念。

第四章称谓 名称

第十二条  志书记述一律用第三人称。不用我党、我国、我省、我州、我县等第一人称。省委、州委、县委,省、州、县人民政府,各局在同一条目中第一次出现时,冠以党名、省名、州名,用全称。为节省文字,余可简称,如“州林业局”、“州发改委”等,但不要顺便用简称或俗称。

第十三条  记述党派、机构,均以当时称谓为准。对旧政权机构,除汪伪政权外,皆不加“伪”字。国民党的武装部队,称“国民党军”。历史朝代沿用通称,如明、清、民国等。

第十四条  人物一般应直书其名,不加职称和其他褒贬词语,当反映某一历史事实时,可酌用职称。地名用现行标准地名,必须用古地名时,应冠以朝代名称,并注明今地名。

第十五条  各种名称在本章首次出现时应使用全称,以后可用简称,但首次出现时须加括号注明。如“四化”,第一次出现时应写成“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现代化”,注明“以下简称‘四化’”。凡年长日久容易模糊不清的简称不宜使用,如“计生委”、“多办”等。

第十六条  各种文件、会议、公报名称必须用全称,一般不用简称、俗称。如名称过长,可在首次出现时使用全称并括注以后所用的简称。简称应概念准确,避免产生歧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