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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
来源: | 作者:gzzdzb | 发布时间: 2019-04-16 | 17103 次浏览 | 分享到:

(二)其他需要设立党组的单位。

第九条 下列单位一般不设立党组:

(一)领导机关中的党员领导成员不足3人的;

(二)与党的机关合并设立或者合署办公的;

(三)由党的机关代管或者管理等并纳入党的机关序列的;

(四)县级以上政府直属事业单位以外的其他事业单位;

(五)共青团组织;

(六)中管企业的下属企业,地方国有企业;

(七)地方文化组织、社会组织。

第十条 市级以上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应当设立机关党组。

县级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立机关党组。

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设立机关党组的,其办公厅(室)不再设立党组。

第十一条 下列单位经批准,可以设立分党组:

(一)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派出机构;

(二)具有行业、系统管理需要的国务院有关直属事业单位、中央一级有关人民团体的下属单位;

(三)省级以上人大、政协的专门委员会;

(四)市级以上法院、检察院的派出机构。

设立分党组的单位,其下属单位不再设立分党组。

第十二条 党组的设立,应当由党中央或者本级地方党委审批。有关管委会的工作部门设立党组,由本级党委授权管委会党工委审批。党组不得审批设立党组。

分党组的设立,由党组报本级党委组织部门审批。

新成立的有关单位符合设立党组条件的,党中央或者本级地方党委可以根据需要作出设立党组的决定,也可以由需要设立党组的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党组织提出设立申请,由党中央或者本级地方党委审批。

变更、撤销党组的,由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作出决定。

第十三条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党组一般不设立工作机构,确需设立的经批准可以在本单位有关内设机构加挂党组办公室牌子。

第十四条 党组设书记,必要时可以设副书记。

党组书记一般由本单位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担任,主要负责人不是中共党员或者由上级领导兼任以及因其他情况不宜担任党组书记的,党组书记、主要负责人可以分设。党组其他成员一般由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中的党员干部、派驻本单位的纪检监察组组长担任,必要时也可以由本单位重要职能部门或者下属单位党员主要负责人担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