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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指南
来源: | 作者:gzzdzb | 发布时间: 2016-09-16 | 8488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六条  对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无正当理由不得延时办理。如情况特殊确需延时办理的,经办人要按照职权规定报有关领导批准,并告知服务对象延时办理的理由和延时的具体时间。

 第七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